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勞訴字,103年度,1號
CHEV,103,彰勞訴,1,2014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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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鉅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錫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淑芳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
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11,39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
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
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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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