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項大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思思( 原名余思樺)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貳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