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3年度,220號
PTEV,103,屏補,220,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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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20號
原   告 邑新塗裝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麗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鴻億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
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
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
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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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