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20號
原 告 邑新塗裝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麗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鴻億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
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
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
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