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世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楊世鏜因102 年度屏簡字第243 號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6,25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