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訴字,103年度,2號
SLEV,103,士訴,2,2014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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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送達代收人 李心怡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中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3 年7
月11日所為命上訴人即被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茲更為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1日所為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撤銷。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伍萬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係請求就原判決關於確認上訴人持有如附表所示 本票對被上訴人之票據債權在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內 部分廢棄。本院原於民國103 年7 月11日之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裁定誤認上訴人上訴之範圍,誤為第二審裁判費之核定, 爰依職權撤銷上開裁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更為裁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二、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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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