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618號
原 告 瑀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晨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磊原生化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81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018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51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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