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3年度,518號
SLEV,103,士簡,518,2014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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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518號
原   告 璞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家玗
訴訟代理人 鄭光伶
被   告 鳥丸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蛋塔工場
      品有限公司、蛋塔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士簡字第51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號一至四樓整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萬元整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貳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1月8日與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契 約(下稱系爭租約),承租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台北市○○區 ○○○路000號1至4樓整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 賃期間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計五年,租金為 每月新台幣(下同)18萬元,應於每月1日前繳納,並由被 告按月開立且一次交付12個月期之租金支票予原告,嗣因被 告資金調度問題,自103年1月1日起變更租金給付方式為每 月5日、15日各給付9萬元。詎被告所交付之租金支票自103 年1月15日起即陸續跳票,原告於103年1月23日寄發存證信 函催告被告出面協商解決,被告竟置之不理,原告遂於103 年2月14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系爭租約,並請被告將 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系爭租約既已終止,被告迄今尚未 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爰依系爭租約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系 爭房屋,且應給付自103年1月1日起至終止租約之日(即終 止租約之存證信函送達被告之103年2月17日)止所積欠之租



金289,286元【計算式:180,000×(1+17/28)=289,286】, 並自租約終止二日後即103年2月19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 之日止,按月給付租金2倍計算之違約金36萬元,故聲明: (一)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二)被告應 給付原告欠租289,286元,及自103年2月19日起至騰空遷讓 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6萬元。並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核與 其所述情節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以兩造系 爭租約既已終止,被告尚未返還系爭房屋,原告主張依系爭 租約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給付積欠租金及自系 爭租約終止二日後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止,請求被告 給付每月租金2倍即36萬元之違約金,即屬依法有據。四、從而,原告依房屋租賃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 空遷讓返還原告,及請求給付欠租289,286元,及自103年2 月19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6 萬元,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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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有限公司、蛋塔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鳥丸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蛋塔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璞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