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57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許式輝
被 告 王依璇(原名王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7 月7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