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2年度,632號
CYEV,102,嘉簡,632,2014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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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632號
原   告 許致豪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被   告 許玉宗
      許竣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蔡碧仲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陳偉仁律師
被   告 廖正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之宣判期日,應變更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23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 惟上開宣示期日,適遇颱風來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 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變更至民國103年7月24日下午5時, 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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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