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員林簡易庭(民事),司員調字,103年度,163號
OLEV,103,司員調,163,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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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員調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茂生吳淑綵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撤銷相對人間之買賣行為,請求 塗銷彰化縣員林鎮○○段000○號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吳茂生名下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 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 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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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