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3年度,278號
NTEV,103,投小,278,201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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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小字第27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被   告 劉陳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 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3 年5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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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