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小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思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君崴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新臺幣(下同)為40,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