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埔小字第12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米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3 年7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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