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埔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唯元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新臺幣(下同)為76,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