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2年度,94號
PKEV,102,港簡,94,2014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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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9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能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俊夫即吉加利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16日本院102 年度港簡字第94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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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