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3年度,110號
PDEV,103,斗小,110,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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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11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陳建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96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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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