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3年度,37號
NHEV,103,湖聲,37,2014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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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廖明珠
      陳利盛
      陳 伸
      陳 對
      林金珠
      陳金旺
      陳 順
      陳連松
      陳信宏
      陳昭宏
      陳勇霖
      陳金輝
      陳秋傑
      武原美惠
      舛田博美
      平田德惠
      武原文美
上四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高墀傳
聲 請 人 陳錦龍
      林富楠
      林美華
      陳 論
      陳清潭
      林陳足
      郭美玲
      邱進財
      陳金枝
      陳俊良
      陳俊宏
      陳俊辰
      姚兩喜
      陳文忠
      陳文勇
      陳金鏘
      陳進益
      莊陳選
      陳彩鳳
      陳茹烚
      陳錦慧
      莊玉萱
      吳林美嬌
      陳錡影
      賴乙晴
      陳文存
      陳 蚶
      陳阿惠
      曾明山
      陳昱豪
      陳一銘
      陳姿妤
      陳怡樺
      陳振武
      陳義成
      盧陳女
      李俊龍
      李俊輝
      吳德利
      陳衢懋
      陳長曄
      曾林美珠
      尤林美惜
      梁碧雲
      梁邦榮
      梁岱筠
      梁岱琦
      梁岱鈴
      黃孫妹
      梁志偉
      梁幼綺
      梁筱惠
      王麗語
      梁濬煬
      梁卉榛
      凃粱寶玉
      梁照子
      梁信子
      凃貽順
      梁秉文
      梁秉智
      吳 敏
      陳 哖
      葉月里
      張陳欵
      陳秀琴
      陳添財
      林志銘
      林志洋
      曾竫懿
      曾韋霖
      蔡宜學
      顏碧真
      梁勝立
      梁勝彥
      梁碧玲
      梁嘉宜
      林家豪
      林筱晴
      龍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乾賜
上九十七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美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壽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未記載聲請人廖明珠等97人暨相對人陳壽之住所 或居所,且聲請人廖明珠等97人亦未於具狀人欄簽名或蓋印 ,亦未提出對相對人陳壽無法送達之證明文件及臺北市內湖 區康寧段四小段183、186、186之1、187、187之1、187之2 、194、196、197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以證明聲 請人廖明珠等97人暨相對人陳壽為該等土地之所有權人,又 聲請人武原美惠舛田博美平田德惠武原文美並未提出 共同委任高墀傳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暨其住所或居所。經



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廖明珠等97人於五日 內補正上開各項事項,而該裁定業於103年6月19日送達予聲 請人廖明珠等97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黃美婷,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然聲請人廖明珠等97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其 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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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