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3年度,422號
NHEV,103,湖小,422,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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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湖小字第42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靜媺
被   告 郭偉宏
      劉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7 月7 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郭偉宏因就讀協和工商,於民國98年8 月21 日,邀被告劉金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嗣 未依約還款,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經催不理,原告乃訴請判命被告郭偉宏劉金鳳連帶給 付。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動支明細、放款利率變動資 料、請求金額計算表為證,被告郭偉宏劉金鳳均未到庭, 亦未提書狀供審酌,依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郭 偉宏、劉金鳳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借款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由其等連帶負擔。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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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計 息 期 間 │計息適用之│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計算違約金適│
│編號│ 本 金 ├─────┬─────┤周年利率 ├─────┬─────┤用之周年利率│
│ │ │ 起 算 日 │ 截 止 日 │ │ 起 算 日 │ 截 止 日 │ │
├──┼────┼─────┼─────┼─────┼─────┼─────┼──────┤
│ │ │102.07.01 │103.01.27 │ 1.83% │102.08.01 │103.01.27 │ 0.183% │
│ 1 │27,000 │ │ │ ├─────┼─────┼──────┤
│ │ │ │ │ │ │ │ │




│ │ ├─────┼─────┼─────┼─────┼─────┼──────┤
│ │ │103.01.28 │清償日 │ 4.63% │103.01.28 │103.01.31 │ 0.463% │
│ │ │ │ │ ├─────┼─────┼──────┤
│ │ │ │ │ │103.02.01 │清償日 │ 0.926%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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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