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3年度,282號
CLEV,103,壢小,282,201407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28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荷傳銘
      楊程緯
被   告 森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