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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2年度,64號
CLEV,102,壢簡,64,2014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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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64號
原   告 鵬程萬里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蕭明勳
法定代理人 黃榮漟
被   告 梁細連
      章嘉芷
      姜仁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9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章嘉芝」之記載,應更正為「章嘉芷」。
原判決第一頁事實及理由欄第壹項第一行及第二頁第一、三行中關於「章嘉芝」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章嘉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官怡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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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