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2年度,485號
CLEV,102,壢簡,485,2014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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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485號
原   告 李精瑩
訴訟代理人 陳莊翊
被   告 張素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編號桃園縣楊梅市○○路○○○○○巷○號七樓房屋給水管路重新配置並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居住於門牌號碼桃園縣楊梅市○○路000 巷 0 號6 樓房屋(下稱系爭6 樓房屋),被告則居住於門牌號 碼桃園縣○○路000 巷0 號7 樓房屋(下稱系爭7 樓房屋) 。原告於92年2 月入主系爭6 樓房屋,自92年9 月間發現廚 房及對應被告主臥室廁所之天花板起泡及油漆剝落,狀況嚴 重,研判系爭7 樓房屋之冷水管漏水,被告固為原告出錢粉 刷天花板,未料粉刷不到一年,於98年9 月間天花板又開始 起泡,99年9 月間天花板多處起泡及開始剝落,經估價修繕 費為新臺幣(下同)12萬7,776 元,而系爭6 樓房屋粉塵不 斷飄落,造成原告呼吸道不適及生活不便,為此原告受精神 折磨,是請求精神慰撫金7 萬2,224 元,上開金額合計20萬 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 告應將門牌編號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巷0 號7 樓房屋孝 水管路重新配置並修復至不漏水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 20萬元。
二、被告則以:伊認為鑑定有瑕疵,鑑定過程中陽台、廚房有二 個水龍頭未取下,微量空氣外洩,造成檢測結果不正確,且 一般加壓3KG 即可,當日為何加至5KG ,而過大壓力造成測 後水閥爆裂,且技師不知道管線配置,如何確定7 樓房屋水 管漏水,何況檢測時系爭6 樓房屋天花板亦未發現漏水情形 。再者,據多名住戶表示及觀察樓梯間之狀況,顯示大樓有 全面結構性壁癌及鋼筋外露的問題,於102 年9 月27日第二 次會勘時技師曾說空氣中的濕氣及天花板的保護層不足致使 鋼筋外露,曾採樣帶回檢驗,不知為何未化驗等語置辯,並 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原告主張其為系爭6 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7 樓



房屋所有權人,而原告之系爭6 房屋之天花板有多處油漆剝 落、滲水,牆面有壁癌等情,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現 場照片為證(本院卷,第13至14、71至72、86至87、102 至 103 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並有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之照片等件可佐(本院卷,第 19頁至第2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四、原告主張系爭6 樓房屋漏水係因被告系爭7 樓房屋漏水所致 ,且迄今問題仍存在未解決,為被告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 辯,則本件爭點厥為:㈠、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7 樓房屋給 水管路重新配置並修繕至未漏水狀態,有無理由?㈡、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20萬元有無理由?分述如下:㈠、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7 樓房屋給水管路重新配置並修繕至未 漏水狀態,有無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2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 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 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 ,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民法第191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91 條第1 項所謂之土地上之工 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至建築物 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既屬建 築物之成分,自為建築物之一部。是以,除非工作物所有人 能舉證證明有民法第191 條第1 項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 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人 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
2、經查原告之系爭6 樓房屋之天花板有多處油漆剝落、滲水之 情形,業據原告提出現場照片為據(本院卷,第13至14、71 至72、86至87、102 至103 頁)。又經本院委請臺灣省土木 技師公會就原告系爭6 樓房屋之漏水原因進行鑑定,經該會 以102 年11月19日(102 )省土技字第5424號鑑定報告覆以 :「十、鑑定結果:㈠、經調查該棟建築物新建於完成使用 約有十五年,至標的物6F堪查標的物之牆、柱、樑、板結構 構件有部分樓板鋼筋外露、滲水、油漆剝落及壁癌產生,確 認6F室內有部分漏水損害待修復,但無發現有明顯滴水現象 ,應為壁內水量不大緩慢滲出,初勘當日發生豪雨,室內仍



未發現有雨水滲漏至室內現象,廚房及廁所排水正常,但至 公共區域樓梯間調查時發現本棟建物施工品質不良,鋼筋保 護層不足,致使雨天樓梯間有漏水情形及壁癌嚴重,現況調 查照片詳附件四,經第3 次會勘進行7F給水管線試水壓力測 試,於102 年10月11日上午10:10冷水管試水壓力表值為5 kg/c㎡約經過9 分鐘壓力表值降為3.5 kg/c㎡,至11:10壓 力表值為3.2kg/c ㎡,熱水管試水壓力表皆保持為5kg/c ㎡ (相關標的物給水試管壓力測試照片詳附件五),故研判造 成標的物漏水主因,係7F冷水管路有滲漏現象,以致自來水 由混凝土裂縫滲入6F室內,造成室內漏水,故雙方皆有共識 7F須重新配置冷水管路才能完全解決漏水... ,且由十、鑑 定結果可獲至以下結論:此漏水原因為鑑定標的物同棟7F給 水管滲漏造成,水由混凝土結構裂縫滲漏至6F,故7F住戶應 負該戶維護管理之責。」等語,有102 年11月19日(102 ) 省土技字第5424號函(本院卷,第57頁)暨附件鑑定報告書 可稽,足認原告之系爭6 樓房屋漏水原因係因被告之系爭7 樓冷水管路有滲漏現象,從而,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6 樓房 屋漏水情形乃因被告所有系爭7 樓房屋所致,應屬可採。3、被告雖抗辯:鑑定過程中水龍頭未取下、加壓不當,造成檢 測結果不正確,且帶回之採樣未化驗云云,惟查,經本院就 前開被告所指鑑定過程、方法之疑義等情,再度函詢臺灣省 土木技師公會,經該會以103 年3 月6 日(103 )省土技字 第1061號函覆以::「... 因鋼筋外露,故初步懷疑硬固混 凝土當中是否氯離子含量過高導致鋼筋生銹,已至先行將樓 板剝落的混凝土取樣帶回,後經第3 次會勘進行7F給水管線 試水壓力測試,研判造成標的物漏水主因,係7F冷水管路有 滲漏現象,以致自來水由混凝土裂縫處滲入6F室內,造成室 內漏水,故不需在進行混凝土之氯離子含量檢測,亦不影響 鑑定之結果。... 本會技師於102 年10月11日上午10:10進 行7F給水管試水壓力測試時,雖未將所有水龍頭取下密封, 但以於管中水壓力值加壓至試水壓力表值為5 kg/c㎡,且檢 視無任何一出水口有滲漏情形,始進行測試,且於壓力表值 下降期間仍檢視每個出水口皆無漏水情形,故研判造成標的 物漏水主因,係7F冷水管路有滲漏現象,以致自來水由混凝 土裂縫處滲入6F事內,造成室內漏水之原因... 」等語,此 有103 年3 月6 日(103 )省土技字第1061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90頁),尚難認上開鑑定結果有何不合常規常理 之判斷,是被告所辯,尚難採憑。
4、綜上,被告所有之系爭7樓房屋給水管為民法第191 條第1項 所謂之土地上之工作物,且原告之系爭6 樓房屋漏水原因係



因被告之系爭7 樓房屋給水管漏造成,業經認定如前,揆諸 前開規定,自應對原告房屋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又按負損害 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 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據此 ,原告主張被告應將系爭7 樓房屋給水管路重新配置並修繕 至未漏水狀態,應屬有據。本件原告所有之系爭6 樓房屋之 漏水情形,確為被告所有之系爭7 樓房屋管線漏水所致,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而依鑑定報告第9 頁十、鑑定結果:㈠、 所述:「…故研判造成標的物漏水主因,係7F水管路有滲漏 現象,以該自來水由混擬土裂縫處滲入6F室內,造成室內漏 水,故雙方皆有共識7F須重新配置冷水管路才能完全解決漏 水,…」第10頁十一、結論:㈡、所述:「該漏水原因為7F 給水管滲漏,故修復工程應先置換7F給水管為先,…」可供 參考,基此可認修復被告系爭7 樓給水管為停止漏水之方法 ,原告請求被告修復系爭7 樓給水管至不漏水狀態,自屬有 據,應予准許。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20萬元有無理由?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則侵權行為人應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者,自當限 於被害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受 不法侵害,或其它人格法益受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時,方適 用之。
2、承前所述,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惟就 其得主張損害賠償範圍如何?分析如後:
⑴、原告系爭6樓房屋室內修復費用:
本件原告所有系爭6 樓房屋滲水係因被告所有系爭7 樓房屋 之冷水管路滲漏所致,是原告請求被告負擔系爭6 樓房屋室 內修繕之費用,自屬有據。至適當之修復方式為何,經臺灣 省土木技師公會派員鑑定,建議修復之方式:「①、鋼筋外 漏部分:將結構水泥砂漿粉刷層打除至結構層,再將鋼筋外 露部分銹蝕部分刷除,再以環氧樹酯塗佈防護,重新1 :3 水泥砂漿粉刷後,再施以油漆處理。②、壁癌部分:將結構 水泥砂漿粉刷層打除至結構層,再以1 :2 水泥砂漿粉刷後 ,再施以油漆處理。③、滲水、油漆剝落部分刮除乾淨,確 認壁面乾燥後,再施以油漆處理。... 上述修復方式之費用 預估為12萬7,776 元(詳附表)」等情,有系爭鑑定報告書 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系爭6 樓房屋



室內修復費用12萬7,776 元,為有理由,亦應准許。⑵、精神慰撫金: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6 樓房屋粉塵不斷飄落,造成 原告呼吸道不適及生活不便,為此原告受精神折磨,故請求 慰撫金云云。然本件被告之系爭7 樓房屋管路漏水至原告之 系爭6 樓房屋室內漏水,所侵害者為原告所有之系爭6 樓房 屋之財產權,又原告雖主張其因生活不便而精神受損,應係 原告自身擔憂之心理狀態,尚難認係屬直接因漏水現象而引 起原告身心健康疑慮之情,況原告復未提出任何診斷證明書 或其他證據證明其有呼吸道不適、精神損傷之情形,更難認 原告主張為可取,故漏水情事是否確已影響原告身心,尚乏 足證證明,且觀鑑定報告內所附之原告之系爭6 樓房屋滲漏 現象照片,雖有油漆剝落痕跡,可信原告居住品質受有一定 影響,然此尚未足徵原告人格權或人格法益有何受侵害之情 形且情節重大,是原告此部份之請求仍核與上開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要件不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 慰撫金7萬2,224 元云云,即屬無據。
五、綜上,被告對其所有系爭7 樓房屋未盡維護管理責任,致原 告之系爭6 樓房屋漏水之損害。從而,原告請求被告依臺灣 省土木技師公會102 年11月19日(102 )省土技字第5424號 鑑定報告結果被告應將系爭7 樓房屋給水管路重新配置並修 復至不漏水狀態;並被告應給付原告系爭6 樓房屋修繕費用 新臺幣12萬7,776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份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 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 ,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 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附表
┌───┬───────┬───┬────┬───────┬───────┬─────────┐
│ 項次 │ 工項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複價 │ 備註 │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1 │鋼筋除銹及環氧│ 式 │ 1 │ 2,500 │ 2,500 │以1 工及材料計 │
│ │樹酯塗佈 │ │ │ │ │ │
├───┼───────┼───┼────┼───────┼───────┼─────────┤
│ 2 │原有壁面粉刷層│ ㎡ │178,965 │ 250 │ 44,741 │(3.51+6.86 +6. │
│ │打除及運棄(含│ │ │ │ │82 +2.28 +2.44 │
│ │垃圾搬運) │ │ │ │ │)×2.8 +3.51 │
│ │ │ │ │ │ │6.86 +6.82  │
│ │ │ │ │ │ │(2.28+2.44 ) │
├───┼───────┼───┼────┼───────┼───────┼─────────┤
│ 3 │1 :3 水泥砂漿│ ㎡ │178,965 │ 350 │ 62,638 │同2 地坪面積 │
│ │塗刷 │ │ │ │ │ │
├───┼───────┼───┼────┼───────┼───────┼─────────┤
│ 4 │批土油漆 │ ㎡ │178,965 │ 100 │ 17,897 │同2 地坪面積 │
├───┴───────┴───┴────┴───────┼───────┼─────────┤
│ 合計 │ 127,77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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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