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3年度,448號
SJEV,103,重簡,448,20140724,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4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正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103年7月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