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杜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文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霖生化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
伍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反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伍仟柒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及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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