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3年度,394號
FSEV,103,鳳補,394,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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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蔡忠憲即昱名五金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熱能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6,3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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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熱能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