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3年度,366號
FSEV,103,鳳補,366,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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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66號
原   告 林秋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紹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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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