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福志發
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1978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746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