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3年度,337號
FSEV,103,鳳補,337,201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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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季倫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87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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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