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3年度,205號
FSEV,103,鳳小,205,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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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20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蘇秀娟、諶鴻達
被   告 蔡文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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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