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355號
KSBA,102,訴,355,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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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柯水財
 柯金生
 柯水元
 柯金文
 柯錦德
 柯錦龍
 柯錦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 律師
 蔡朝安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鍾典晏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訴訟代理人 楊貞瑾
李念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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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