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柯水財
柯金生
柯水元
柯金文
柯錦德
柯錦龍
柯錦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 律師
蔡朝安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鍾典晏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訴訟代理人 楊貞瑾
李念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