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988號
KSEV,103,雄補,988,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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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988號
原   告 高雄市茂林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盧進義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100 元,應
徵第1 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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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