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988號
原 告 高雄市茂林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盧進義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100 元,應
徵第1 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