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974號
KSEV,103,雄補,974,201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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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974號
原   告 康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毅豐報關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毅豐報關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繳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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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豐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