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965號
KSEV,103,雄補,965,201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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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965號
原   告 香港商亞妮斯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麗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元,應徵
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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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亞妮斯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亞妮斯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