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翠華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程治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光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