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儷儒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王婷讌即王文孜發
支付命令,惟王婷讌即王文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3,355 元,應繳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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