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聲字,90年度,61號
TCEV,90,中簡聲,61,200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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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章淑先
  相 對 人 譜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零壹拾柒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四 一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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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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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五千一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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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八百四十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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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譜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