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3年度,896號
KSEV,103,雄簡,896,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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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黃維貞
被   告 陳 漢
      郭玉枝即陳郭玉枝
      陳盛河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簡字第896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 年6 月17日下午2 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上
午11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陳漢於民國97年12月2 日邀同連帶保 證人即被告郭玉枝陳盛河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 )131,250 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 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 償還期,而被告陳漢於100 年6 月畢業,依約應自101 年7 月1 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2 年7 月1 日起即不為清償, 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等 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 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 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麗靜
法 官 黃鳳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330元
合計 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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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