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3年度,790號
KSEV,103,雄簡,790,20140604,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7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昭明
      胡耀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芬即陳怡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