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3年度,293號
KSEV,103,雄簡,293,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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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93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訴訟代理人 陳雪芬
被   告 孫家盛
      孫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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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