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五三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謝金勇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參拾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五0號 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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