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聲字,90年度,53號
TCEV,90,中簡聲,53,200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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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五三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謝金勇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參拾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五0號 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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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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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三千八百六十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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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一百九十五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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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 六十八      元│             │
│(送達郵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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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四千一百三十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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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