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3年度,1281號
KSEV,103,雄小,1281,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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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2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鄭尹厚即鄭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臺南市○○區○里00號,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本院並非被告住所地法院 甚明,本院復無其他定管轄之原因,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 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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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