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103年度,26號
KSEV,103,司雄補,26,201406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施泰全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崑臨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聲請
  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