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2年度,1893號
KSEV,102,雄簡,1893,20140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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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8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謝英
訴訟代理人 吳國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譚淑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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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