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519號
上 訴 人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振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4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
2 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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