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75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洹谷即林銘
星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5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8,1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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