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3年度,170號
FYEV,103,豐補,170,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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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70號
原   告 蘇滎淞
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聖民發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應徵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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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