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67號
原 告 詹永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曄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復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
故本件應繳裁判費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