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3年度,157號
FYEV,103,豐補,157,201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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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57號
原   告 陳世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界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王界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認定被告應賠償之全部證據資料,並備繕本送達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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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