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狀等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03年度,9號
HUEV,103,虎小,9,2014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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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小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慶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火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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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