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小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慶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火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