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翊紘室內裝修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鈞翊
被 上訴 人 翁麗璽即德偉木材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5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9,49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66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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